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必须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如果产生纠纷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工的条件具体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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