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因具有信贷功能、申请便捷和享受免息期等优势,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受到人们的青睐。人们在快捷便利使用信用卡的同时,我们的隐私保密性越来越差,不少人因泄露身份信息,被冒名开信用卡和盗刷的新闻不绝于耳,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涉诉信用卡纠纷案件,给广大金融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害,严重干扰了其生活和工作秩序。因此,老百姓对信用卡风险防范的呼声及需求也日益高涨。
司法实践中,持他人身份证办卡消费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秩序的,就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具体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由此可见,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处20万元的罚金。
为此,笔者提醒:一方面,广大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教育和提醒群众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原件,谨防丢失。交付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人也要注明用途。
另一方面,信用卡诈骗罪频发,与部分银行急于拓展信用卡业务时“看重数量、不看重质量”有关,审查审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笔者建议银行应加强申办流程管理,坚守好信用卡办理“三亲见”这第一道防线,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除此以外,必须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本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金融机关合法权益的目的,人民法院发现冒名办理信用卡的犯罪线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