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数额的一般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其关于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