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19年1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签发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按原有程序发运各省(区、市)。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