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如下:判处死列、缓期执行两年,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判决生效时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刑法还规定,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