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网络贷款平台借款3000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而逾期的违约金达到每天30元的,明显不不合理的。
如果每天支付30元是属于利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年利率计算的,已经远远超过了年利率36%的规定,明显是属于高利贷的情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的分析,借3000元逾期不还款的,要求借款人每天支付30元是不合法的,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借款人是不需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