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产品有两种情况,有一种叫做委托生产,对方知道这个加工出来之后是要贴你的商标的,自然就可以。
但还有一种就是自己采购了他人的东西没得到允许就贴上自己的品牌,这个就是违法的,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产品标识不真实,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故意作出欺骗性标示,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不当,还可能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规定,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之外,其他产品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产品标识,而且强调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在交易过程中,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标识不真实,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其行为仍涉嫌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怎样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销售者,应当从质量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验收义务,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标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拒绝进货,已进货的,应当作退货或其他处理。如果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例如,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已公告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仍然进行销售的;在进货时收受供货者贿赂的等,则应对销售者给予与生产者相同的处罚。但是,如果销售者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某产品为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则不应当给予其同生产者相同的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销售者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承担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举证责任;并且所提供的证据应具有充分性的特征。所谓充分性,是指销售者所举证据达到足以使人相信其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的程度。另外,销售者还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由其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消费者,销售者能否免除其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这是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产品质量责任随即转移到销售者这一方。即使产品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也不能改变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免除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4)销售者的禁止性行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确定销售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若销售商不知道其销售的是商标侵权产品,并且该产品来源合法,同时销售商在事后说明提供者,根据该法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其情节不同、主观态度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或制裁。也就是销售商在不知道、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