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听证会开始前要对所有的听证人做一个简单的身份介绍,对于委托人,还需要将身份证明给主持人检查。
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
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质证时应该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如有异议,双方当场就应该发出质疑,当场质证、辨论,听证会结束后再质证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听证调查阶段。听证组织机关对提交的所有证据做一个详细的调查,核实。
5、主持人宣布调查结果并且宣布听证会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吗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