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以房抵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要求变更、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除非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均认可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并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过户房屋,否则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应更改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起诉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其不履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以拍卖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