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公司在外地的房产由分公司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如果企业在外地所设立的分公司属于不具有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则应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应与总公司汇总计算,不受名称所限。
若公司在外地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
企业应就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作为出租人应为承租人开据房产租赁发票,如果企业无此类发票则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同时由企业缴纳房屋租金收入的营业税与房产税,而承租人则可持该房产租赁发票在其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合法凭证进行扣除。
在该项出租房产业务中,企业作为提供房产并取得房产租金的一方,税款应由企业进行承担并缴纳,完税依据作为企业该房产缴纳税款的凭证。
若企业异地房产出租,需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在代开时税务局将代扣相关税金,那么这个时候的税金承担主体也应该是实际取得租赁收入的一方,原则上,租赁收入取得方应与完税凭证开具的纳税人名称一致。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