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于食品经营者违法经销小额超保质期食品的处罚,一直存有争议,观察了一下,争议主要来自司法机关与媒体报道。有部分司法裁判以及大多数媒体认为,对售卖小额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处5万罚款“重了”。关于行政处罚,我们当然可以探讨重与轻,但凡事皆有前提。在5万重不重的问题上,首先应厘清,罚重或是罚轻是行政行为,要具体分析法律的罚则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如果单纯讨论重或轻,必须要去探究立法的本源。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