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