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令,下级法院接到命令后应当立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1、前期判决可能有错误;2、罪犯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立功表现;3、女性罪犯检查出怀孕了。所以要保命,需要满足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一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执行及停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