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