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是: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住所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
3、遗嘱审查: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否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
4、批准发证:批准后,公证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不得涂改或者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当加盖公证处的校对章。公证书应当制作公证书原件和几份副本,并发给立遗嘱人;
5、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处发送。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