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被认定是侵犯人身自由权?
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体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为侵权行为。
2、非法妨害行动。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对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自然人传达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故侵害书信或通讯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权。
5、非法进行强制医疗。未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采取强制治疗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侵犯人身权的诉讼期限为三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保护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3.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