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年人冒充儿童情节严重会判刑是不是真的
假的!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儿童门在欢乐的过节,成年人依然上学上班。不过今天网上跟成年人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却上了上了热搜。在网上这“法条”的内容是: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形式冒充儿童,或者以其他形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儿童的,年龄差距以实际年龄减12始算,大于18年的,从重处罚;六一国际儿童节冒充儿童,向他人索要礼物钱财等的,属诈骗行为,从重处罚。并且这条消息在微博中、朋友圈中广泛流传。
乍看之下,这条“法条”内容好像挺像一回事儿,但是一细想完全是有心人趁六一儿童节人为杜撰这一“法条”。
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这样的玩笑令不少人对此产生疑问,上网搜索答案。一时之间“刑法第四章第261条”成为热搜词。在节日之际开玩笑,娱乐大众是件好事,更无可厚非,但是玩笑也是有其底线,不应拿法律作为笑料。
二、保护儿童的法律有哪些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方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方法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方法。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