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自2021年1月23日开始放寒假,2月21日寒假结束,2月22日开学。本市各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自行确定并发布2021年寒假及春季开学时间。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校园管理,严控无关人员进校,实行进校审批、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制度。严格学生公寓管理,学生进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坚决杜绝留宿、借宿等情况。非必要不举行聚集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