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参保患者因遭受符合可补偿范围的外伤住院后,应在48小时内,由其本人或家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或乡镇劳保(原农医)所报告。2、患者或其亲属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永丰县基本医疗保险外伤性疾病医疗待遇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其中县外住院的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免费领取。经定点医疗机构如实填写受伤原因、诊治情况及调查情况,并将《审核表》依次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乡镇劳保所和县医保局办理参保患者外伤调查审核手续。3、患者或其亲属在《审核表》上,如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事发原因、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并对以上事实作出本人声明,直系亲属担保。4、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在《审核表》上如实填写受伤原因及诊治情况,科室负责人签字,医保办负责人仔细调查核实,报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签字盖章。5、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需派人进行仔细调查核实,确属于可补范围的外伤,则如实填写调查意见,由村(居)委会村书记或主任、会计填写(2名干部)签名证实,加盖公章。6、乡镇劳保所进一步核实调查结果是否属实,乡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调查结论、盖章。7、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意外伤害住院患者(含本院车辆接治的患者),在2个工作日内(双休日、节假日顺延),经治医师要及时将接诊地点、患者受伤原因、等有关情况如实告知本院医保报账人员登记,由医保报账人员将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科室床号、自诉受伤原因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报县医保局稽核股备案。8、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医疗费报账;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携相关资料回乡镇劳保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职工送县医保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9、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凭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劳保所的调查核实意见,属于可补偿范围的即可按照相关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1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药总费用10000元以下的,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劳保所的调查核实意见进行直报;医药总费用超过10000元的,送县医保局稽核股进一步核实受伤原因,县医保局签字盖章后,再由定点机构办理补偿手续。11、在县外定点机构住院的:在乡镇劳保所领取并如实填写《审核表》,送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劳保所调查核实并盖章,报医保局审核,医保局签字盖章后由乡镇劳保所办理补偿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