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开发人的过错,造成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