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岛内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1.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