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税金指的是:“(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也就是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扣除的税金,营改增后就只有城建税及附加税、印花税,而且还必须是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如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建造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则是不能算入其扣除项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