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担保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其约定的顺序来行使其权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质押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就质押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质押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质押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_x000D_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