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拘捕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捕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捕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
2、被拘捕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
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捕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捕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必须由被拘捕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捕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捕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捕,被拘捕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捕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捕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捕人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捕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章,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拘捕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捕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捕人不逃避行政拘捕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章,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捕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捕,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捕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捕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捕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捕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