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支票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