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法律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所产生的债权清偿前保留该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未清偿时,依法将保留的财产变卖,以便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监察委是否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留置权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监察委是否有留置权
监察委有留置权。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行使留置权的,应该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经决定后同意的,可以行使留置权。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监察委是否有留置权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行使留置权的,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决定,决定后达成一致的,则可以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