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32条的规定,委托他人承包的建设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进行分包,发包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监理单位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承包人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改正,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分包方,如果知道承包方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进行分包,还承接了工程分包,就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81条规定,违反禁止接受分包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