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是指收养孩子,但是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形。
1999年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1999年后收养子女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该事实收养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如果该事实收养子女对“养父母”扶养照顾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