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3、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
5、水泥土搅桩地基: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
6、灌注桩: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7、平整场地: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