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木工作业:即木模板工程和木门窗工程
2、砌筑作业:即砌体工程
3、抹灰作业:内外墙抹灰
4、石制作:如石质台阶等等
5、油漆作业:油漆、涂料等工程
6、钢筋作业:钢筋工程
7、混凝土作业:混凝土制作、浇注
8、脚手架作业:脚手架搭建
9、楼板作业:预制楼板安装
10、焊接作业:电焊、气焊、钢结构焊接等
11、水暖电安装作业:水电暖安装工程
12、钣金作业:种类分包普通建筑应用较少,主要为金属板饰面工程。
13、架线作业:临时用电铺设,主要应用于电力工程项目,普通建筑工程应用较少。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分包形式
自带劳务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零散劳务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成建制劳务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