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请监外执行,但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要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答
摘要:刑事罪犯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等。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该抄送人民检察院,并在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重新核查决定的合理性。
这个不是法院的决定,属于监狱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延伸阅读
如何应对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当面对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首先,仔细阅读法院的决定书,并确保理解其中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其次,您可以考虑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对原决定的复议或改判。同时,您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律师,以评估您的案件并提供法律建议。此外,您还可以收集更多证据,以支持您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您有资格获得监外执行。最后,要保持耐心和冷静,遵守法院的决定,并遵循法律程序,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请注意,这仅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您的案件和当地法律进行调整和执行。
结语:面对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仔细阅读决定书,理解其理由和依据;考虑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复议或改判;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收集更多证据以支持您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您有资格获得监外执行;保持耐心和冷静,遵守法院决定,并遵循法律程序,以寻求公正解决方案。请注意,以上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您的案件和当地法律进行调整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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