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在天津市生活的外省市户籍居民持《天津市居住证》、《天津市蓝印户口簿》办理;在天津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