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属于主合同的担保,适用“定金罚则”。也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并非法律术语,通常会作为预付款融入主合同的总价款中,也不适用与定金罚则,只是一种单方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 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 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