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从理论上讲,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非一定要求同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在审判实务中,出于为了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解决次债权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等问题,法院主动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