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昆山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人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若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开具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持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转账支付。
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购买商品住房的;
2、购买存量住房的;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偿还住房贷款的;
7、还清住房贷款的;
8、离休、退休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1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苏州大市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13、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4、出国、出境定居的;
15、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综上所述,提取公积金时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