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无论是家庭主申请人,还是其他家庭申请人,都需要满足“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