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机关为规范书记员工作行为而制定的规章,针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管理。该办法规定,聘用制书记员是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按合同约定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一种制度。办法同时规定了聘用制书记员的必要条件,包括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专业技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并明确了书记员的权利与义务、工作责任和考核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行政机关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和约束力度,提高了书记员履行职责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此外,为了保证实效性,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估,对工作不力,违反协议规定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这一方面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德才兼备、品行良好,具有所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过公开考试招聘;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专业技能;熟悉行政管理和工作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