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规定有:
1、股权需要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要想成为质押的对象,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5、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