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订立仓储合同须等价有偿,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原则,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