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有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灭,如果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其配偶追偿,如果只是个人债务的的,由其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多于其所继承遗产部分的,不需要再清偿。当然如果继承人愿意继续清偿多余部分的,可以主动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一、继承债务有什么原则?
在继承关系发生时,被继承人可能不仅仅是留下了个人的财产,也可能留有一些合法的债务是没有处理,那么个人债务怎么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个人债务成为遗产债务,是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仅仅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共同债务中应该由被继承人来偿还的债务,这两部分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先来偿还被继承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债务。当然这个税款和债务的偿还是要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的,如果税务或者债务欠的钱超过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的价值,那么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的话可以进行偿还,继承人不愿意偿还的,不用偿还也不负法律责任。这里牵扯到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一)、限定继承原则。这个原则是说,继承人是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价值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东西,就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偿还债务,超过这个范围的,继承人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原则是对现实中的“父债子偿”的否定,继承人是有限的偿还责任,而不是说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后就对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了。
(二)、保留应继份。这是对还没有出生的婴儿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继承中为了保护胎儿,特地给胎儿一种特殊的保护。
(三)、债务优先原则。这是说当被继承人有遗嘱时,牵扯到遗赠的问题的时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他自己的债务,偿还债务之后才进行遗赠的内容,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在继承中的体现。
(四)、继承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是说有多个继承人时,这几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这个连带清偿也是在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份额内的连带清偿。
二、债权关系可以继承吗
可以的。
如果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关于债务继承,实践中需注意共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借款债务存在的三种状态: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可以先就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进行分割承担,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债务属于继承人内部约定,同时需明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谁来还父亲欠的债?
父亲欠的债当然是由本人来还;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债务人死亡的,由遗产管理人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以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放弃继承的,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