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专利权按份共有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按份共有的规定是按照份额共同拥有,实际上这样的一种按份共有的话,它是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自主的意愿来进行一个相关份额的转让的,而发生这样的一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拥有这样的一种财产分割的权利。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权利行使
原则上,知识产权共有人行使权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单方决定行使,如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但须承担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对于关系重大的权利行使则需要共同协商决定。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均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额。因此,不能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仅限定在知识财产的某些份额之上。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额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并不能按照份额行使权利,因为所有权利人只拥有一个权利,除了转让份额外,权利是不能按照份额来行使的。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时,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全体共有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
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例如就知识产权转让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而言,应该按照份额表决,即以份额为票数,表决结果以所占份额的多少认定,份额多的表决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是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或者份额进行分配。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外,笔者赞同确立权利行使代表人制度,以便节省权利行使的成本,促进权利的实施。
在当代社会,可能我们所了解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利益的话,都是有一个人所共同拥有的,但是如果是合作完成的话,这样的一种作品就是双方共同所拥有一些财产利益的行使的时候,也必须要尊重他人的一些意愿,当然也存在着按份共有是可以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