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的规定,公证人员发现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的,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是为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增强公证遗嘱的证明力而作的特别规定,它不是公证遗嘱生效的必备要件。所以,不会以该遗嘱没有录音或录像认定公证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法律依据: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
公证人员发现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的,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