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下列方式取证:
(1)通过收集警方的处罚决定等相关证据证明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2)证明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通过收集医学证明证明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的;
(4)收集证据证明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