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需要。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安排,只要符合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其他实质要求,就可以成立遗嘱,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并且生前制定的遗嘱会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发生继承。
有效的遗嘱形式可以分成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不同形式遗嘱之间效力平等,不过有不同的有效条件,被继承人可以自己情况来进行选择。
另外,我们要提醒您的是,在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以自由分配。因此,即使一份遗嘱中没有预留法定份额,依据法律规定,处理遗产时同样会自动留出法定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
《民法典》第 1134 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 1135 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 1136 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 1137 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月、日。
第 1138 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 1139 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 25 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 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