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是: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计划以后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盈利,有的是为了暂时的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赞助别人,有的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挪用公款罪是指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