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经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对促进现代林业种业发展有什么具体规定或扶持政策,对于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作了哪些规定......当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条例》实施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凤云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护广西林木种质资源,提高林木品种选育水平,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手段,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深入推进,广西的林木种苗工作出现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现行条例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推广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相适应,业态发展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缺乏监管依据等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从源头上解决广西林木种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广西林木种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共8章49条,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审定、种苗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新修订《条例》明确了林木种苗机构的服务管理职能和种质资源保护补偿机制,重新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增加对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的要求以及创设了相关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陆至星表示,新修订《条例》在促进现代林业种业发展做出了将现代种业发展上升到战略层面统筹谋划,强化种苗资金保障,鼓励支持育种科技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规定,将林业种业融入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发展规划中,从资金保障、创新激励到各种政策扶持,进一步解决了种业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广西种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作为林业大省(区),林木种质资源丰富,野生维管植物达9168种,排在全国第三位,年产苗木10亿株以上、良种种子4万多公斤,为林木品种选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优良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生境受到威胁,甚至将面临丢失或灭绝。为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新修订《条例》在“种质资源保护”章节中明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总体要求和重点保护对象,明确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六项禁止行为,明确两项行政审批主体,确保广西林木种质资源在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特殊情况利用方面得到有效保护,为将来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针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如何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进行解答,许可证核发主体能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按权限开展工作,及时做到事中事后监管。种苗生产经营者也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式或对象,分别到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避免办证来回跑现象,提高办事效率。其中,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除此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新修订《条例》还规定了不需办理许可证的两种情形:一是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的。
会上提到,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在立法层面为广西现代林业种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推动依法治林,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提升林木种业创新水平,保障用种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林业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都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