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和防止城市化加剧教育资源不均衡等问题。就近入学可以有效缓解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难,降低家庭和社会对子女教育的成本,提高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时,就近入学还有助于减轻城市教育资源的压力,避免过度集中和浪费。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例如,增加学位配备数量、扩大义务教育学校覆盖面、建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喊洞枯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颤誉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