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解决手段
要从根本上解决挪用专款的问题,必须作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作好宣传。加大财经的宣传力度,使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充分认识专项资金的含义,专项资金的作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安排专项资金的目的,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专项工程建设,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同时,要履行节约,节省开支,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确保运转。
(二)合理安排。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按照“先生活后建设”的原则安排预算资金,保障预算执行单位的正常运转。专项资金的安排,要考虑执行单位的实际情况。资金的拨付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进度情况,逐笔拨付,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不得因财政资金调度等原因而影响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要设置专账,实行专户管理。
(三)实行考核制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对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的推进、项目的效益进行全面考核。在项目执行的关键环节确立责任人,制定考核明确的考核指标。成立考核小组,实行项目全过程动态考核,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质量,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四)加大监督力度,严肃处理。审计、财政、发改委、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各环节的监督,审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延伸具体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二、三级预算单位,通过延伸,提示财政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纪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实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后续审计,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针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向领导提供真实信息,提出好的建议,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专款专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紧箍咒,也是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只有做好专款专用,才能使财政资金发挥其最大作用。一旦出现单位和个人挪用专款的行为,将会对千家万户的生活造成影响,对民生工作及经济建设造成破坏。以上就是对挪用专项款违反什么规定的回答,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想找律师咨询,可咨询网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