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配枪不按级别,按警种。即使是刑警,也要按规定程序申请和领用枪支。平时是不配枪的。
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
(一)符合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佩带枪支:
(一)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
(二)着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
(三)着便装佩带手枪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
(四)着警服佩带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
第十条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
(二)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三)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四)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