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单位许可: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